第二十二条
有效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等制度;
(二)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
(三)按照规定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
(四)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
(五)按照规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程计价设备;
(六)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签订服务质量保证协议,明确服务标准;
(七)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避开早、晚客流高峰,保障运力供给;
(八)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九)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