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1911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