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