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