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古民居保护标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