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资源、破坏地热开采井或者地热监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