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