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定期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每月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每季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信息。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