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