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