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