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与维护第三十条有效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招牌,并将载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