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停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