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车辆至指定场所。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