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二)未硬化出入口通道、修建洗车平台、清洗驶离工地车辆的;(三)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装卸物料,防止扬尘污染的;(四)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湿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的。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