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占道、出店经营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违法经营的工具和物品。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