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占道、出店经营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违法经营的工具和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