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