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应当遵守公安机关有关环境噪声管理的规定。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发出高噪声的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