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并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附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