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