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和询问答复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