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三)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属于市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递交请求书和相应证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