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利广告证明》;对不具有或者不提供《专利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