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人,在专利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号,并且用中文标注专利类别。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