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二)申报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三)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项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