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可以与促进专利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包括税后所得利润的分配比例、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的协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