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买卖、涂改、租借或者转让规划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