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八条有效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相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