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