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工程的书面意见;(二)装修前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现状材料;(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