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销售者、服务者已不在原租赁的柜台经营,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