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一条有效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应当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责任方追偿。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标准,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者应当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