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对消费者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