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对消费者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