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