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