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禁止吸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的,由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对相关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