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市和区县(自治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