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镇、村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