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市的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的目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