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市容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三)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四)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关闭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五)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