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市容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四)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关闭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五)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