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市容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四)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关闭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五)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