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道路、桥梁及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不得晾晒、吊挂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