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作业等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