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作业等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