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