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