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再次审议。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或者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