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未能提前二十日报送的,一般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