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